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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已獲送達第(1)款所指的通知的船長,藉根據第(3)款發出的手令被帶到裁判官席前,則裁判官除可處以其他刑罰外,並可命令該船長單就該手令繳付不超過$400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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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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