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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2條

就罪行而提出檢控的時限

第82條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的規定,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可在緊接該罪行發生後2年內或在檢控人首次發現該罪行後6個月內(以首先屆滿的期間為準)的任何時間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IV部 — 證據及一般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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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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