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或給予表列文件
第82B條
(1) 任何表列文件如可由相關當局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出或給予,則可由相關當局以電子形式發出或給予。 (2) 相關當局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發出或給予的表列文件,備存於電子文件資料庫。 (3) 在本條中 —— (a) 處長;或 (b) 特許驗船師。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2B條
可藉電子方式發出或給予表列文件
(1) 任何表列文件如可由相關當局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發出或給予,則可由相關當局以電子形式發出或給予。 (2) 相關當局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發出或給予的表列文件,備存於電子文件資料庫。 (3) 在本條中 —— (a) 處長;或 (b) 特許驗船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