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作出的批註,就有關表列文件記入電子文件資料庫。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作出的批註,就有關表列文件記入電子文件資料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