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表列文件的有效期以電子形式恢復,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在該文件的有效期獲恢復時交還該文件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實物交還該文件。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如表列文件的有效期以電子形式恢復,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在該文件的有效期獲恢復時交還該文件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實物交還該文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