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藉電子方式取消、撤銷或撤回表列文件
第82F條
(1) 任何表列文件如可由處長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取消、撤銷或撤回,則可由處長以電子形式取消、撤銷或撤回。 (2) 如表列文件以電子形式被取消、撤銷或撤回,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在該文件被取消、撤銷或撤回時交出或交還該文件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實物交出或交還該文件。 (3)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作出的取消、撤銷或撤回,就有關表列文件記入電子文件資料庫。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2F條
可藉電子方式取消、撤銷或撤回表列文件
(1) 任何表列文件如可由處長根據本條例的條文取消、撤銷或撤回,則可由處長以電子形式取消、撤銷或撤回。 (2) 如表列文件以電子形式被取消、撤銷或撤回,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在該文件被取消、撤銷或撤回時交出或交還該文件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實物交出或交還該文件。 (3) 處長須安排由其根據第(1)款以電子形式作出的取消、撤銷或撤回,就有關表列文件記入電子文件資料庫。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