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根據本條以電子形式呈交或送交指明圖則的1份文本,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如根據本條以電子形式呈交或送交指明圖則的1份文本,則本條例任何條文中關乎須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的規定,即視為已獲符合,而不再需要呈交或送交該圖則的多於一份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