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電子方式備存和出示表列文件︰使表列文件可透過在船隻上的或在相關地方的電子器材取覽
第82H條
(1) 如本條例的條文規定,須在本地船隻上或在相關地方,備存與該船隻或該相關地方有關的表列文件(或其副本),或出示該文件(或其副本)以供查閱,則該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亦屬獲符合 —— (a) 該文件透過以下電子器材可供便捷地取覽 —— (i) 如該條文規定,須在該船隻上備存該文件(或其副本)或出示該文件(或其副本)以供查閱——在該船隻上的電子器材;或 (ii) 如該條文規定,須在該相關地方備存該文件(或其副本)或出示該文件(或其副本)以供查閱——在該相關地方的電子器材; (b) (就不屬本地合格證明書的表列文件而言)如該器材不能正常運作 —— (i) 如該條文規定,須在該船隻上備存該文件(或其副本)或出示該文件(或其副本)以供查閱——在該船隻上出示該電子形式的文件的打印本;或 (ii) 如該條文規定,須在該相關地方備存該文件(或其副本)或出示該文件(或其副本)以供查閱——在該相關地方出示該電子形式的文件的打印本;及 (c) (就屬本地合格證明書的表列文件而言)如該器材不能正常運作或無法供使用——在該船隻上出示該電子形式的文件的打印本。 (2) 在第(1)款中 —— 出示 (production)就表列文件而言,包括展示或張掛該文件; 打印本 (printout)包括打印本的副本; 相關地方 (relevant place)的涵義如下:凡處長就某人在某地方作出某項作為給予允許,而某表列文件屬證明有該項允許的證據,則就該文件而言,相關地方指該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