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可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向處長及任何公職人員發出他認為合適並且是關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職能或權力的指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可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向處長及任何公職人員發出他認為合適並且是關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職能或權力的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