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的發出以及不遵從指示的罪行
第84條
(1)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指示,可以口頭、書面或訊號發出。 (2) 任何人如收到以口頭或訊號發出的指示,則在他提出要求下,發出指示的人須以書面確認該指示。 (3) 凡有指示根據本條例向某人發出,即使該指示尚未根據第(2)款確認,該人仍須 —— (a) 立即遵從該指示;或 (b) 在該指示內有指明遵從時限的情況下,在該指明時限內遵從。 (4) 凡根據本條例可向任何本地船隻的船長發出指示,則將該指示發給正在該船隻上值班負責代表船長接受任何指示的人,即已足夠,而如該船隻並無船長,或無法探知上述船長,則該指示可發給該船隻的船東或該船東的代理人,或發出該指示的人覺得是當時控制該船隻的任何其他人。 (5) 船長就其船隻、船隻上的人、船隻的貨物或任何其他人或財產所應負的責任,均不會因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指示而減輕,或在任何方面有所影響。 (6) 在不損害任何就不遵從指示而明文規定的其他罰則的原則下,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根據本條例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