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根據本條例可向任何本地船隻的船長發出指示,則將該指示發給正在該船隻上值班負責代表船長接受任何指示的人,即已足夠,而如該船隻並無船長,或無法探知上述船長,則該指示可發給該船隻的船東或該船東的代理人,或發出該指示的人覺得是當時控制該船隻的任何其他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