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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船長就其船隻、船隻上的人、船隻的貨物或任何其他人或財產所應負的責任,均不會因根據本條例所發出的指示而減輕,或在任何方面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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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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