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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不損害任何就不遵從指示而明文規定的其他罰則的原則下,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根據本條例向他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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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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