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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8條

關於費用的規例

第88條

(1) 財政司司長可藉規例訂明以下費用或就以下費用訂定條文 —— (a) 須就根據本條例或在與本條例有關連的情況下授予或發出證明書、出港證、牌照、許可證及其他文件的事宜,或就根據本條例或在與本條例有關連的情況下執行服務或檢驗或提供設施的事宜繳付的費用;及 (b) 本條例所要求或規定或根據本條例所要求或規定在任何證明書、授權書或特許、同意書、牌照、許可證或豁免書上,或在更改或轉讓這些文件,或將其續期,或對其作出增補或在其內作出批註時,由處長作正式簽署而須繳付的費用,或獲准翻查根據本條例備存的任何註冊紀錄冊而須繳付的費用。 (2) 根據本條訂明的各項費用,可釐定在足以收回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就管理、規管及管制本條例所關乎的事項,而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一般開支的水平,並且無須局限於參照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為提供任何個別服務、設施或事物所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行政費或其他費用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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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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