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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財政司司長可藉規例訂明以下費用或就以下費用訂定條文 —— (a) 須就根據本條例或在與本條例有關連的情況下授予或發出證明書、出港證、牌照、許可證及其他文件的事宜,或就根據本條例或在與本條例有關連的情況下執行服務或檢驗或提供設施的事宜繳付的費用;及 (b) 本條例所要求或規定或根據本條例所要求或規定在任何證明書、授權書或特許、同意書、牌照、許可證或豁免書上,或在更改或轉讓這些文件,或將其續期,或對其作出增補或在其內作出批註時,由處長作正式簽署而須繳付的費用,或獲准翻查根據本條例備存的任何註冊紀錄冊而須繳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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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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