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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訂明的各項費用,可釐定在足以收回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就管理、規管及管制本條例所關乎的事項,而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一般開支的水平,並且無須局限於參照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為提供任何個別服務、設施或事物所招致或相當可能招致的行政費或其他費用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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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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