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就處長為第2條中本地船隻的定義(e)段所提述的船隻的規管、管制或使用而就該船隻批出許可證、將許可證續期或撤銷許可證,訂定條文。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就處長為第2條中本地船隻的定義(e)段所提述的船隻的規管、管制或使用而就該船隻批出許可證、將許可證續期或撤銷許可證,訂定條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