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賦權處長 —— (a) 為施行該等規例,藉憲報公告訂明各項規格、標準或額外規定; (b) 發出指引或指示,以就規例所訂明或根據規例訂明的規格、標準或規定提供實務指引;或 (c) 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或個案,授予不受規例的規定所管限的豁免。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賦權處長 —— (a) 為施行該等規例,藉憲報公告訂明各項規格、標準或額外規定; (b) 發出指引或指示,以就規例所訂明或根據規例訂明的規格、標準或規定提供實務指引;或 (c) 就一般情況或任何個別情況或個案,授予不受規例的規定所管限的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