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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可 —— (a) 就不同情況訂定不同條文,並可就某一個案或某一類別個案訂定條文; (b) 規定只有在該等規例所訂明的情況下才適用; (c) 規定該等規例適用於任何本地船隻,不論其位於何處; (d) 規定在該等規例訂明的情況下,本地船隻可由該等規例訂明的人扣留,或該人延遲向該船隻發給或拒絕向其發給出港證; (e) 授權某些人執行規例規定須執行的檢查工作或其他事宜,或就該等授權事訂定條文; (f) 概括而言,為更佳及更有效地施行本條例的條文而訂定條文,包括附帶條文、相應條文、關於證據的條文、過渡性條文及補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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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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