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第8條

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就違反該等規例的事項訂明罪行,並可訂定條文規定可就該等罪行判處不超過第6級的罰款及刑期不超過2年的監禁。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V部 — 雜項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