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的規例
第89A條
(1)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使任何經不時修訂的、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條文(但限於在該等條文關乎任何以下事宜的範圍內)得以實施(不論是實施全部條文或實施該等條文的某部分) —— (a) 航行安全; (b) 海上人命安全; (c) 保障船隻上的人命或財產; (d) 防止船隻造成的空氣污染或水污染。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有關規例可藉附表或其他形式 —— (a) 列明上述條文或直接提述上述條文;及 (b) 指明上述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而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