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使任何經不時修訂的、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條文(但限於在該等條文關乎任何以下事宜的範圍內)得以實施(不論是實施全部條文或實施該等條文的某部分) —— (a) 航行安全; (b) 海上人命安全; (c) 保障船隻上的人命或財產; (d) 防止船隻造成的空氣污染或水污染。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使任何經不時修訂的、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條文(但限於在該等條文關乎任何以下事宜的範圍內)得以實施(不論是實施全部條文或實施該等條文的某部分) —— (a) 航行安全; (b) 海上人命安全; (c) 保障船隻上的人命或財產; (d) 防止船隻造成的空氣污染或水污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