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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任何有關規例可藉附表或其他形式 —— (a) 列明上述條文或直接提述上述條文;及 (b) 指明上述條文是在何種修訂、變通或修改的規限下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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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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