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規例的保留條文等
第90條
現聲明 —— (a) 《碰撞規例》;及 (b) 《使用遇險訊號規例》, (i) 須各自繼續實施以施行本條例,直至由根據第89條訂立且有明文規定取代它們的其他規例代替時為止;及 (ii) 就所有目的而言,須各自當作為根據第89條訂立,以及可由該條或根據該條予以修訂。 除與本條例任何條文或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有抵觸之處外 ——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90條
某些規例的保留條文等
現聲明 —— (a) 《碰撞規例》;及 (b) 《使用遇險訊號規例》, (i) 須各自繼續實施以施行本條例,直至由根據第89條訂立且有明文規定取代它們的其他規例代替時為止;及 (ii) 就所有目的而言,須各自當作為根據第89條訂立,以及可由該條或根據該條予以修訂。 除與本條例任何條文或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有抵觸之處外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