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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凡提述修訂前的《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A)第41(2)(f)條,須解釋為提述在緊接《2005年商船(本地船隻及雜項修訂)條例》(2005年第24號)第48條生效之前有效的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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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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