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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第(4)款的實施,不得阻止任何先前的牌照依據本條例的條文而遭修訂、取消、撤銷或暫時吊銷或遭受任何類似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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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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