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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於第12條生效日期*當日是沒有持有有效身分證的個人,則 —— (a) 該條第(1)(a)款在其關乎有效身分證的範圍內,就該船隻而言不適用於該船東,直至緊接該日期之後的12個月期間屆滿為止; (b) 在不損害本條例內處長可用以作為拒絕向該船隻發給證明書的根據的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如在該期間屆滿後,船隻的船東是沒有持有有效身分證的個人,則處長須拒絕向該船隻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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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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