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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9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9條

第9條

在本條中 —— 先前的本地合格證書 (former local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指先前的第IV部第24條所指並於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本地合格證書; 先前的第IV部 (former Part)指由本條例廢除的《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IV部; 先前的牌照 (former licence)指先前的第IV部第24條所指並於緊接有關日期之前有效的牌照; 有關日期 (relevant day)指本條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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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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