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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表列文件

第2條

第1欄第2欄第3欄項文件條文1本地合格證明書第16(1)或(4)條2出港證第28(1)條; 《第548F章》第6(4)(b)條3證明就廢置船隻獲得允許的文件第65(1)條4證明就閑置船隻獲得書面允許的文件第66(2)條5證明獲豁免而不受本條例所訂的規定所管限的通知書第69(1)條6證明獲允許而可作出、致使他人作出或允許他人作出受限制作為的文件第70(1)條7擁有權證明書《第548D章》第10(1)條8正式牌照《第548D章》第15(1)條9臨時牌照《第548D章》第19(1)條10到港證《第548F章》第5(1)(b)條11停留許可證《第548F章》第41(3)條12證明獲允許進行試航的文件《第548F章》第86(2)條13檢查證明書《第548G章》第19(2)條14驗船證明書《第548G章》第24(1)條15安全設備檢驗紀錄《第548G章》第39條16香港載重線證明書《第548G章》第46條17乾舷勘定證明書《第548G章》第46條18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第548G章》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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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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