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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7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7條

第7條

即使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顯示就某本地船隻擬以某特定類別及某特定類型申領證明書,處長可在取得申請人同意下,將該項申請視為擬以另一類別及另一類型就該船隻申領證明書的申請,並據此發出擁有權證明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臨時牌照及閑置船隻允許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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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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