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而處長信納第(1)款提述的事宜,則即使船隻的原船東及其代理人沒有遵守第22(1)(b)條,處長仍可批准該項申請。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如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而處長信納第(1)款提述的事宜,則即使船隻的原船東及其代理人沒有遵守第22(1)(b)條,處長仍可批准該項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