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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而處長信納第(1)款提述的事宜,則即使船隻的原船東及其代理人沒有遵守第22(1)(b)條,處長仍可批准該項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臨時牌照及閑置船隻允許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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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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