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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6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6條

第6條

在本地船隻的擁有權轉讓後的7個工作日屆滿後,任何人不得運作該船隻,而該船隻的新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亦不得允許該船隻被運作,但在以下條件均予符合的情況下則屬例外 —— (a) 將新船東指名為船東的擁有權證明書按照本條就該船隻發出;及 (b) 有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按照本條批註以反映轉讓予新船東一事,或有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按照本條發給新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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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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