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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2條

第2條

除按第(1)款所訂者外,第26條並不影響關乎任何本地船隻的擁有權或任何人可能對該船隻享有的權益的任何問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臨時牌照及閑置船隻允許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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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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