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及其每艘附屬船隻均須在甲板室兩邊船舷最易被看見的位置,或在船體兩邊最易被看見的位置,髹上或永久附加或架設以下標記 —— (a) (就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而言)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或 (b) (就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的附屬船隻而言)該艘領有證明書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加尾標字母“D”,但如有多於一艘附屬船隻,則各附屬船隻的尾標為“D”、“D2”、“D3”,餘此類推。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1條
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及其每艘附屬船隻均須在甲板室兩邊船舷最易被看見的位置,或在船體兩邊最易被看見的位置,髹上或永久附加或架設以下標記 —— (a) (就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而言)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或 (b) (就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的附屬船隻而言)該艘領有證明書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加尾標字母“D”,但如有多於一艘附屬船隻,則各附屬船隻的尾標為“D”、“D2”、“D3”,餘此類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