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符合以下條件即屬充分遵守第(1)(a)及(b)款 —— (a) 政府驗船師在顧及船隻的大小、船隻的輪機以及控制裝置的位置後,以書面證明第I、II或III類別船隻(包括其輪機)可妥善地由一個人控制;及 (b) 掌管該船隻(包括其輪機)的人一併持有第(1)(a)及(b)款提述的兩款證明書。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3條
符合以下條件即屬充分遵守第(1)(a)及(b)款 —— (a) 政府驗船師在顧及船隻的大小、船隻的輪機以及控制裝置的位置後,以書面證明第I、II或III類別船隻(包括其輪機)可妥善地由一個人控制;及 (b) 掌管該船隻(包括其輪機)的人一併持有第(1)(a)及(b)款提述的兩款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