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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4條

第4條

如第IV類別船隻或第IV類別船隻的附屬船隻的總長度大於3米或已裝設總推進功率大於3千瓦的引擎,則除非在該船隻上有人掌管該船隻,而該人持有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明書或《本地合格證明書規則》所指明的任何同等證明書,否則該船隻或附屬船隻不得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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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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