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每份證明書、牌照或允許書的複本上須在顯眼處批註有英文字“DUPLICATE”及中文字“複本”。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每份證明書、牌照或允許書的複本上須在顯眼處批註有英文字“DUPLICATE”及中文字“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