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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證明書、牌照或允許書的複本取代有關正本,而有關正本即不再有效,並且 —— (a) (如有關正本遭污損)須於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時將有關正本交還處長;或 (b) (如有關正本遭遺失)須於尋回有關正本後盡快將它交還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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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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