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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1條

第1條

根據本規例的條文或本條例第66條發出、給予、續期或批註的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臨時牌照、閑置船隻允許書或任何其他文件均是僅為本條例的施行而發出、給予、續期或批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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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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