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不論第(1)款提述的文件就它關乎的本地船隻的擁有權或該船隻的權益載有任何資料,該文件不得為本條例的施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被視為就何人擁有該船隻或對該船隻有任何權益而作出任何陳述。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 第2條
不論第(1)款提述的文件就它關乎的本地船隻的擁有權或該船隻的權益載有任何資料,該文件不得為本條例的施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被視為就何人擁有該船隻或對該船隻有任何權益而作出任何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