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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 第2條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 第2條

第2條

本條例並不影響市政局在指定日期前所作的事情的有效性,亦不影響在指定日期前就市政局而作出的事情的有效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廢除《臨時區域市政局條例》及《臨時市政局條例》以及附帶及補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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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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