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有值代價 (valuable consideration)指金錢或任何有金錢價值的事物; 有關主管當局 (appropriate authority) —— (a) 就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總選舉事務主任;及 (b) 就為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委員或區議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總選舉事務主任;及 (c) 就為選出鄉議局議員或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負責該項選舉的選舉主任,如未委任選舉主任,則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及 (d) 就為選出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民政事務總署署長; 行政長官 (Chief Executive)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行為 (conduct)即使以間接方式影響另一人,仍可能屬舞弊或非法行為; 利益 (advantage)指 —— (a) 任何有值代價、饋贈或借貸;或 (b)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或 (c) 支付、免卻、解除或了結全部或部分義務;或 (d) 行使或不行使權利或權力;或 (e) 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或 (f) 任何優待,包括 —— (i) 予以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預期招致的法律責任;及 (ii) 予以維護使免遭已採取或可能採取的紀律、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起訴;或 (g) 任何其他服務(義務服務及提供娛樂除外), 但如某項選舉捐贈的詳情已在提交有關主管當局的選舉申報書內提供,則利益 (advantage)一詞並不包括該項選舉捐贈; 武力 (force) —— (a) 包括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約束;及 (b) 尤其包括 —— (i) 使任何人受到傷害(不論是身體上或精神上);及 (ii) 損害或銷毀任何人的財產; 候選人 (candidate) —— (a) 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 (b) 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脅迫手段 (duress)包括以脅迫手段使任何人蒙受經濟損失; 組織 (organization)包括公司、協會、社團或其他團體; 通知 (notice)包括單張、傳單、招貼、冊子、標語牌及海報; 發布 (publish)指印刷、展示、分發、張貼、公布或以其他方法使公眾獲知,並包括繼續發布; 鄉事委員會 (Rural Committee)的涵義,與《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第3(3)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鄉郊代表 (Rural Representative)的涵義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鄉郊地區 (Rural Area)的涵義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義務服務 (voluntary service)指任何自然人為以下目的在其私人時間自願親自免費向某項選舉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提供或就某項選舉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而提供的任何服務 —— (a) 促使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當選;或 (b) 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 團體選民 (corporate elector)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價值 (value)就捐贈的貨品或服務而言,指假若該貨品或服務由自願的供應者在公開市場供應予自願的買方,而雙方均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而行事時,可合理地預期為該貨品或服務支付的價格; 選民 (elector) —— (a) 就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及 (b) 就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所界定的選民,並(就團體選民而言)包括團體選民的獲授權代表;及 (c) 就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1)條所界定的投票人,或團體投票人的獲授權代表;及 (d) 就為選出區議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條所界定的選民;及 (e) 就為選出鄉議局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按照《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有權在該項選舉中投票的人;及 (f) 就為選出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鄉事委員會會員大會的成員;及 (g) 就為選出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該地區的《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1)條所界定的選民; 選區或選舉界別 (constituency) —— (a) 就立法會選舉而言,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所界定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界別;或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而言,指有關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或 (c) 就區議會選舉而言,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2條所界定的地區委員會界別或區議會地方選區; 選舉 (election)指本條例適用的選舉; 選舉上訴 (election appeal)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39條向審裁官提出的上訴; 選舉主任 (returning officer) —— (a) 就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1條獲委任為選舉主任的人;及 (b) 就立法會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而言,指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8條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的選舉主任;及 (c)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而言,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47條就該界別分組委任的選舉主任;及 (d) 就區議會某選區或選舉界別的選舉而言,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75條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委任的選舉主任;及 (e) 就為選出鄉議局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根據《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第7條就該項選舉獲委任為選舉主任的人;及 (f) 就為選出一人以擔任為某地區設立的鄉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該地區的民政事務總署內的民政事務專員;及 (g) 就為選出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選舉而言,指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54條就該地區獲委任為選舉主任的人, 但 —— 選舉代理人 (election agent)指獲某項選舉的候選人書面委任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代理人的人; 選舉申報書 (election return)指候選人按照第37條須提交的申報書; 選舉呈請 (election petition)指為質疑根據選舉法舉行的選舉而根據該法提出的選舉呈請; 選舉事務主任 (electoral officer)指 —— (a) 總選舉事務主任;或 (b) 選舉主任;或 (c) 助理選舉主任;或 (d) 選舉登記主任;或 (e) 任何根據選舉法獲委任以就選舉行使職能的人; 選舉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8(1)條組成的選舉委員會;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Election Committee subsector)指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2(4)條規定在選舉委員會有代表席位的界別分組; 選舉法 (electoral law)指 —— (a)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或 (b)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或 (c)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或 (ca)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或 (d) 《鄉議局條例》(第1097章);或 (e)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 選舉捐贈 (election donation)就某項選舉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而言,指以下任何捐贈 —— (a) 為償付或分擔償付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而給予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或就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而給予的任何金錢;或 (b) 為促使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而給予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或就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而給予的任何貨品,包括由於提供義務服務而附帶給予的貨品; (c) 為促使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而向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提供或就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而提供的任何服務,但不包括義務服務; 選舉期間 (election period)就某項選舉而言,指由該項選舉提名日起,至該項選舉投票日止的期間,如該項選舉有多於1個投票日,則指由該項選舉提名日起,至該項選舉最後1個投票日止的期間; 選舉登記主任 (Electoral Registration Officer)指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5條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44條或《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51條擔任選舉登記主任職位的人,並包括獲委任在擔任該職位的人缺勤期間或在該職位懸空期間署理該職位的人; 選舉開支 (election expenses)就某項選舉的候選人而言,指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 —— (a) 為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 (b) 為阻礙另一候選人當選, 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並包括包含貨品及服務而用於上述用途的選舉捐贈的價值; 選舉開支代理人 (election expense agent)就某候選人而言,指該候選人按照第23條授權的人; 選舉廣告 (election advertisement)就選舉而言,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的 —— (a) 公開展示的通知;或 (b) 由專人交付或用電子傳送的通知;或 (c) 以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或以錄像片或電影片作出的公告;或 (d) 任何其他形式的發布; 總選舉事務主任 (Chief Electoral Officer)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9條擔任總選舉事務主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