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的選舉
第4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各類選舉 —— (a) 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 (b) 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換屆選舉; (c) 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d) 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界別分組一般選舉; (da) 為填補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e) 為選出區議會議員而舉行的一般選舉; (f) 為填補區議會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g) 為選出鄉議局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h) 為選出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 (i) 為選出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鄉郊一般選舉; (j) 為選出鄉郊地區的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鄉郊補選。 (2) 第5部只適用於下列類別的選舉 —— (a) 為選出鄉議局議員而舉行的選舉;及 (b) 為選出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