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 惡劣天氣警告日 (inclement weather warning day)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工作日:在該日中,在有關選舉主任或有關主管當局(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的任何時間,有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生效; 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