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條中 —— 工作日 (working day)指任何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烈風警告 (gale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 惡劣天氣警告日 (inclement weather warning day)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工作日:在該日中,在有關選舉主任或有關主管當局(視何者屬適當而定)的辦事處的通常辦公時間內的任何時間,有烈風警告或暴雨警告生效; 暴雨警告 (rainstorm warning)的涵義與該詞在《司法程序(烈風警告期間聆訊延期)條例》(第62章)中的涵義相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部 — 導言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