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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 —— (a) 第34(3)或(4)或37A(6)(a)條規定某作為須在 —— (i) 某事件;或 (ii) 某事件的發生日期, 之後的指明數目的若干日屆滿之前或指明數目的若干日內作出;及 (b) 該等日子的最後一日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 則儘管有該條的規定,該作為可在該最後一日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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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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