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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第34(7)、37(1A)、(1B)、(1D)、(1F)、(1H)、(1J)、(1L)或(1N)或41(6)條所指的期間的結束日期適逢惡劣天氣警告日,則該期間延長至該日期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結束,而該條據此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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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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