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法庭如裁定任何人作出舞弊行為,必須命令該人向法庭繳付 —— (a) 該人或該人的代理人在與該等行為有關連的情況下所收取的任何有值代價的款額或價值;或 (b) 法庭在命令中指明的該有值代價的部分款額或價值。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法庭如裁定任何人作出舞弊行為,必須命令該人向法庭繳付 —— (a) 該人或該人的代理人在與該等行為有關連的情況下所收取的任何有值代價的款額或價值;或 (b) 法庭在命令中指明的該有值代價的部分款額或價值。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