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另一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報酬;或 (c)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令該第三者或試圖令該第三者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令該第三者或試圖令該第三者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第三者當選的誘因;或 (d)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 (i) 作為該另一人已令第三者或已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第三者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已令該第三者或已試圖令該第三者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第三者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已令該第三者或已試圖令該第三者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第三者當選的報酬;或 (e) 索取或接受利益 —— (i) 作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人當選的誘因;或 (f) 索取或接受利益 —— (i) 作為已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已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沒有盡最大努力促使該人當選的報酬;或 (g) 索取或接受利益 —— (i) 作為令另一人或試圖令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誘因;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令該另一人或試圖令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誘因;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令該另一人或試圖令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或 (h) 索取或接受利益 —— (i) 作為已令另一人或已試圖令另一人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的報酬;或 (ii) (如該另一人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已令該另一人或已試圖令該另一人撤回接受提名的報酬;或 (iii) (如該另一人已在或過去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已令該另一人或已試圖令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