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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8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8條

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

第8條

(1)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b)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令第三者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c)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或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2) 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舞弊行為,即使是由另一人作出,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作出該舞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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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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