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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 (a)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b)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令第三者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或 (c) 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因為該另一人或第三者 —— (i) 在選舉中參選或不參選;或 (ii) (如該另一人或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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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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